会计法规是组织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事务应遵循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总称。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即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慧算账报告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三)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规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徐州社保代办,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均属于会计规章。
(四)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如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政部2006年10月13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