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券是政府发行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凭证,是国家筹集预算资金的一种方式。我国自1981年起开始发行国库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人民银行办理;国库券筹集的资金,
徐州会计公司,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但自1988年4月2l日起,却在沈阳、哈尔滨、北京、重庆、武汉、深圳、徐州七个城市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同年6月,又增加54个城市为第二批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城市,国库券转让市场日趋活跃,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应作重点审计。
(一)检查经营国库券转让机构的合法性。根据《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允许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的金融机构暂限于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资本金充实、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综合性银行。此类机构开办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须由试点城市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需要,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可委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专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买进卖出国库券。同一城市内代办机构的挂牌价格应同委托机构一致,代办手续费由双方议定。
(二)检查国库券转让业务是否符合规定。国家规定国库券转让买卖双方不得直接进行私下交易。金融机构办理国库券转让业务可以自营买卖,也可以代理买卖。自营买卖是指由中介机构用自己的资金向国库券出售人买入国库券,同时向国库券购买人出售买入的国库券。代理买卖是指由中介机构根据国库券出售人或购买人的委托,按其指定的价格、数额和交易期限代其买卖国库券。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上市转让的国库券是否仅限于1985年、1986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金融机构图库券自营买入的价格是否低于面值,购买国库券的年单利收益率,
徐州社保代办,1985年的国库券是否高于14%1986年的国库券是否高于15%;是否遵守人民银行规定的库存国库券限额,有无擅自向社会投放大量现金,是否只买不卖;进行买进卖出的价格差是否超过国库券交易总面额的1.5%。